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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國兩制及基本法

在「一國兩制」之下,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,但原有制度及生活方式予以保留。香港的憲制性文件《基本法》賦予「一國兩制」政策法律效力。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於1997年7月1日成立,《基本法》同時生效。

《基本法》保證:
  • 香港實行170多年的普通法制度將會延續
  • 基本權利與自由包括:法律面前人人平等;遷徙自由;信仰及宗教自由;言論自由及通訊保密
  • 在香港的每個人於法律面前皆為平等
  • 每個人都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、尋求保密法律諮詢、選擇法律代表
  • 司法獨立及終審權歸於香港終審法院。終審法院可邀請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法官為非常任法官
  • 英文及中文同時為官方語言。本地法例以雙語制定,案件可以用英文或中文進行聆訊
  • 法院獨立行使司法權,不受干涉。豁免起訴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
  • 於經濟、對外事務、教育、科學、文化、體育、宗教、勞工及社會服務等領域享有高度自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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